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构)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对突然断电可能造成爆炸、燃烧危险的线路,保护动作时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跳闸。
    2 电气线路不应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绝缘塑料管、槽敷设。
    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当采用绝缘电线敷设时,应穿钢管保护,线路宜明敷,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置。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宜明敷,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加钢管保护,也可敷设于桥架上,桥架应采用金属封闭型。存在黑火药、烟火药粉尘的危险场所不应设置电缆沟。
    4 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²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8 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表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
12.3.2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且连接螺纹不应少于5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置防松装置。
    2 电气线路与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处应做隔离密封。
    3 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12.3.3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2 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宜采用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用金属槽式结构。
    3 存在黑火药、烟火药粉尘的危险场所不应设置电缆沟。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确需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采取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在过墙处应设置隔板,并应对孔洞严密封堵。
    4 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头应设置在接线盒内。
    5 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12.3.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不应敷设电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可敷设本工作间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明敷。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电气设备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3 控制按钮线路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要求。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中型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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